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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好!4月1日起,减并港口收费等措施执行!

时间:2022-03-17   访问量:286

主要通知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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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

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交通运输厅(局、委)、发展改革委,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、珠江航务管理局,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: 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,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,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,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 

一、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 

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,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,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。 

二、定向降低引航(移泊)费收费标准 

调整引航(移泊)费计费结构,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(移泊)费基准费率,具体如下: 

(一)深圳港、湄洲湾港、日照港、锦州港,降低引航(移泊)费基准费率15%,即按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》中表5(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)编号1A)规定费率的85%计收; 

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,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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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上海港、宁波舟山港、大连港、唐山港、青岛港、连云港、湛江港、福州港、防城港、威海港、黄骅港、烟台港、厦门港、泉州港,降低引航(移泊)费基准费率10%

 

即按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》中表5(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)编号1A)规定费率的90%计收;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,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。 

其中上海港在20231231日前按降低引航(移泊)费基准费率5%执行,202411日按降低10%执行。

 

三、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 

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,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。

 

四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 

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,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,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。

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,不得加价收费。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、强制收费。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、超标准收费。 

各级交通运输(港口、海事)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,将本通知要求及时、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; 

要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,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,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。港口理货、拖轮、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。 

本通知自202241日起执行,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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